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人监护、陪同;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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