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不使用税控计价器或者不按照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的; (二)不给付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或者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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