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