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营运期间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并到具有出租汽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接受综合性能的检测、定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