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车辆与站点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选型,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安装、维修、检定。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应当按照规定周期检定,不得私自改装、调整、维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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