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运价实行统一标准。 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运输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运价标准。 目的地为本市范围以外的,驾驶员可以与乘客协议确定车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