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九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精神病人无人监护的、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 (三)在禁停路段要求乘坐的; (四)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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