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且取得岗位服务资格证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培训考试合格。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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