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营运统计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