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营运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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