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