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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