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在招标、拍卖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无偿收回经营权。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经营权未满二年进行转让的,没收违法所得,无偿收回经营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