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本市籍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在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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