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罚款不得转嫁给委托方或者驾驶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