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