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时,应当于招标、拍卖三十日前在本地新闻媒体发布招标、拍卖公告。公告应当写明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经营权数量、保证金及报名申请的时间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