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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