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