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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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工作。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对招用外来劳动者,实行总量调控,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留其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不得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用工...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职业介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上岗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人...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公开招工信息,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或者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形式招收。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于十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从...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书面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的证明。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十五日内办妥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因生产...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采用面洽或者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工资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每年第...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管理,每年发布工资指导线。 国有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厦门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如实统计上报劳动工资报表。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并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一)招用劳动者及订立...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实际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