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职业介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上岗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采取威胁或者欺诈的手段进行职业介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