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留其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不得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用工担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