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公开招工信息,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或者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形式招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