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于十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