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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