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约定。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领取基本生活费满十二个月或者停薪留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