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