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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