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十五日内办妥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