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十五日内办妥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