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根据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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