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采用面洽或者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预先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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