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幅度计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应当事先向劳动者公布。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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