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管理,每年发布工资指导线。 国有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 用人单位可以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