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工资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工资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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