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厦门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