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书面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