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