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本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