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少履行一年合同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二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相当于劳动者二十个月的工资。 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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