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并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一)招用劳动者及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工培训的情况; (五)未成年工、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招用外来劳动者相关证件的办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十一)调查、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