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实际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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