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实际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