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