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工作。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