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医疗卫生机构实习、见习、接受培训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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