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认为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