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未按要求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相关疫苗接种服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