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情况,发现存在职业暴露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有关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开展信用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