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可能受到职业暴露伤害的,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暂时离开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工作岗位。 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经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适时开展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