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检测项目纳入其定期健康体检可选范围;应当为其提供接种相关疫苗的服务。所需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岗位类别和接种疫苗的范围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发生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