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暴露处置规范规定,制定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应急处置专用物资和药品,并明确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 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的,本人或者发现该暴露事件的其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及时登记,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理,并做好跟踪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