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与职业暴露防护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对可能发生职业暴露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范操作流程,采取必要的物理隔离、放射防护等防护措施,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暴露监测,研究分析职业暴露危害因素,定期对工作环境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评估,加强隐患排查,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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