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岗位风险级别、职业暴露途径确定并公布职业暴露防护类别和相应的防护用品、器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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